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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2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28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政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5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政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至98年9 月4 日」應更正為「至98年9 月21日」,同欄第6 行「於99年12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應補充「(不構成累犯)」,同欄第7 至8 行「於100 年8 月17日某時許」,應更正為「於100 年8 月17日下午3 時許」,同欄第10行「在上址為警查獲」後應補充「嗣經鍾政伯同意員警搜索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街80巷1 弄18之3 號住處」;證據欄㈡第2 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坦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判決駁回上訴尚未確定,與被告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於99年12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案件,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是被告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尚與刑法第47條要件有間,應非累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要旨認被告為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完畢,猶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健康,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米黃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2327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0 年9 月2 日航藥鑑字第10045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至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在位於新北市○○區○○路2 段282 號之簡愛汽車旅館306 室遭員警查獲後,帶同員警前往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街80巷1 弄18之3 號之住處所扣得,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又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伊係在上揭汽車旅館內施用毒品等語(見偵查卷第37頁),可見該吸食器並非供被告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所用之物;另扣案之愷他命1 包,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涉,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28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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