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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聖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聖瑋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王聖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上開解釋與憲法第23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足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固係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附表編號二所載不得易科之罪名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本院爰不另記載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98年9月7日某時          │99年1 月24日下午5 時20分│
│        │                        │許經警採尿時往前回溯4 日│
│        │                        │內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388號       │年度毒偵字第2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2437號      │99年度訴字第1610號      │
│實├──┼────────────┼────────────┤
│審│判決│99年3月26日             │99年7月23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同上                    │99年度上訴字第3227號    │
│決├──┼────────────┼────────────┤
│  │確定│99年4月19日             │99年10月11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