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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4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4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金龍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97年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43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㈢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25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㈣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0月8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4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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