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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秋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PINKY 」商標之「pinky 夾出好運娃娃機禮盒」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79 號被告林秋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判決為無罪確定。扣案之仿冒「PINKY 」商標之「pinky 夾出好運娃娃機禮盒」1 件,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規定為無罪判決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PINKY 」商標之「pinky 夾出好運娃娃機禮盒」1 件(100 年度智保管字第17號),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是上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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