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7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㈡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4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述㈠、㈡所示之二罪刑,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㈢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數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7 月2 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 年9月、11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3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