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黃志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1 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2586號判決及本院99年度簡字第4372號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211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596 號」:附表編號5 、6 、7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2636 、22807 號」;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4 月1 日」;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3 月29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