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丁俊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俊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丁俊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