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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7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7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馥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馥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馥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  99年5月4日    │99年9 月21日為警│99年9 月21日某時│  99年11月15日  │
│            │                │採尿前回溯26小時│許              │                │
│            │                │內之某時        │                │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27號    │偵字第8574 號   │偵字第8574 號   │偵字第6672號    │
├─┬────┼────────┼────────┼────────┼────────┤
│最│法院    │   臺北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241│99年度訴字第3519│99年度訴字第3519│100 年度易字第  │
│實│        │號              │號              │號              │1512號          │
│  ├────┼────────┼────────┼────────┼────────┤
│審│判決日期│   99年9月30日  │   99年12月31日 │   99年12月31日 │  100年6 月10日 │
├─┼────┼────────┼────────┼────────┼────────┤
│  │法院    │   高等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3519│99年度訴字第3519│100 年度易字第  │
│判│        │3796號          │號              │號              │1512號          │
│  ├────┼────────┼────────┼────────┼────────┤
│決│確定日期│   100年1月31日 │   100年3月9日  │   100年3月9日  │  100年10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是       │       是       │       否       │
│數罪        │                │                │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100 年度│一、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761號。 │板橋地檢100 年度│
│            │執助字第945 號  │二、編號2 、3 號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執字第12956號   │
│            │                │    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
│            ├────────┴─────────────────┼────────┤
│            │編號1 至3 號曾經板橋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2292號裁定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7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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