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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8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侯志融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浩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浩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浩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浩志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及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4 月上旬間某日」;附表編號11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100 年度易字第2365號」;附表編號13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更正為「100 年度訴字第1886號」),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志融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8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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