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翠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翠萍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 、4 犯罪日期欄分別誤載為「99年9 月17日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99年9 月3 日下午3 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96 小 時內某時,應分別更正為「99年9 月16日傍晚6 時許」、「99年9 月2 日凌晨零時許」),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