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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3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3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楊淑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淑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楊淑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於數罪併罰案件,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仍應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 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有期徒刑│99.11.27  │本院100 │100.04.26 │  同左  │100.07.06 │
│  │危害│4 月,如│          │年度易字│          │        │          │
│  │防制│易科罰金│          │第659號 │          │        │          │
│  │條例│,以新臺│          │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100.04.07 │本院100 │100.10.28 │  同左  │100.11.30 │
│  │危害│5 月,如│          │年度易字│          │        │          │
│  │防制│易科罰金│          │第1958號│          │        │          │
│  │條例│,以新臺│          │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3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