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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5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35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晋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晋安因犯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66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3年,於100 年9 月20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前即100 年8 月12日故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 年9 月22日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44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於100 年11月30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 款、第75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5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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