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晋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晋安因犯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66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3年,於100 年9 月20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前即100 年8 月12日故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 年9 月22日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44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於100 年11月30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 款、第75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