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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07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銘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9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銘敦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李銘敦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8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90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5 月20日縮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 月21日下午2 時許,至郭注村位於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里○○路5 之1 號住處,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大型鉗子破壞鐵窗之安全設備後入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郭注村所有之日本製鋸木機器12部(價值約新臺幣6 萬元),並將之變賣花用。嗣因郭注村報警處理,經員警採驗現場遺留之菸蒂1 支之跡證,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DNA比對,發現與李銘敦之DNA-STR 型別相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銘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郭注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9年11月8 日北縣警鑑字第0990180617號鑑驗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28幀在卷可參,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規定業於100 年1 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則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處斷。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犯罪紀錄,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對被害人所生損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竊取物品之價值甚高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未扣案之大型鉗子1 支,雖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然非被告所有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100 年度偵字第1098號卷第4頁),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其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世錚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7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