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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73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德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21

5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謝德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謝德穎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66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遂入監服刑,於94年7 月21日執行徒刑完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構成累犯)。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5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7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實施下列竊盜行為:

㈠於96年12月17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址設臺北縣板橋巿(現改制為新北巿板橋區○○○街261 巷7 號之「九龍宮」內,徒手竊取黃揚華管領之銅製香爐1 個。

㈡先後於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時間、地點,或以自備鑰匙,或利用機車鑰匙插在電門上而未取下之機會,逕發動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機車電門後竊取之,供己作為代步工具使用。用畢後即隨意棄置於路旁,經警逐一尋獲後,分別採集各該機車把手上沾附之DNA 檢體或車上所遺留之安全帽、手套,併同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案現場採集之可疑菸蒂送驗結果,發現各該物品上所沾附之DNA 型別,均與謝德穎之DNA 型別相符,而得悉上情。嗣於100 年7 月5 日上午1 時30分許,為警在新北巿樹林區○○街○ 段104 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且供竊取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機車所用之鑰匙1 支。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德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被害人黃揚華、吳正松、陸志強、盧泳承、吳鴻儒、張明裕、郭清山、陳淑惠、江尚軒、羅勝曜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9 紙、起獲贓車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9 張、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及被告所有且供竊取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機車所用之鑰匙1 支扣案可資佐證,且經警採集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現場遺留之可疑菸蒂及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機車把手上沾附之DNA 檢體或車上所遺留之安全帽、手套送驗結果,發現各該物品上所沾附之DNA 型別,均與被告之DNA 型別相符,此有新北巿政府警察局100 年4 月13日北警鑑字第1000058737號鑑驗書、100 年6 月24日北警鑑字第100102879 號鑑驗書、100 年7 月19日北警鑑字第100114600 號鑑驗書各1 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10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66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遂入監服刑,於94年7 月21日執行徒刑完畢;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5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7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足憑,則其於受首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別故意再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又於受末二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別故意再犯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構成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循正途賺取錢財,反而一再行竊,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外,更危及社會治安,兼衡其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竊取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機車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被害人│遭竊物品│罪 名 及 刑 度│備  註│
├──┼────┼───────┼───┼────┼───────┼───┤
│ 1  │96年12月│臺北縣板橋市長│黃揚華│銅製香爐│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17日晚間│安街261 巷7 號│      │1 個    │犯,處拘役叁拾│附表編│
│    │8 時30分│「九龍宮」內  │      │        │日,如易科罰金│號一  │
│    │許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2  │97年2 月│臺北縣中和市(│吳正松│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17日上午│現改制為新北市│      │FDS-972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6 時許  │中和區○○○街│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二  │
│    │        │30巷13號旁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99年3 月│臺北縣中和市連│陸志強│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15日上午│城路523 巷9 弄│      │K2A-630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6時 許  │5 號前        │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三  │
│    │        │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 4  │99年5 月│臺北縣新莊市(│盧泳承│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23日上午│現改制為新北市│      │GBI-632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6 時許  │新莊區○○○街│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四  │
│    │        │104 巷11弄1 號│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前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 5  │99年6 月│臺北縣板橋市雙│吳鴻儒│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16日上午│十路2 段47巷6 │      │GVX-446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6 時許  │弄2 號前      │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五  │
│    │        │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 6  │99年12月│臺北縣板橋市縣│張明裕│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16日上午│民大道3 段127 │      │5HM-910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5 時許  │巷7 號前      │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七  │
│    │        │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 7  │100 年2 │新北市新莊區瓊│郭清山│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月9 日上│林南路220 號前│      │FD2-591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午5 時許│              │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八  │
│    │        │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 8  │100 年2 │新北市板橋區中│陳淑惠│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月14日上│正路360 巷42號│      │JG2-015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午6 時許│前            │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九  │
│    │        │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 9  │100 年4 │新北市樹林區三│江尚軒│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月30日上│德街30巷16弄24│      │2FG-260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午6 時許│號前          │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十  │
│    │        │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 10 │100 年7 │桃園縣龜山鄉宏│羅勝曜│車牌號碼│謝德穎竊盜,累│起訴書│
│    │月4 日上│慶街39號前    │      │LMB-985 │犯,處有期徒刑│附表編│
│    │午6 時許│              │      │號普通重│叁月,如易科罰│號十一│
│    │        │              │      │型機車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3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