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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更字第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育芬
代理人
許榮棋
代理人
莊榮兆
辯護人
張 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407、285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育芬與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前因購買保險事宜而滋生糾紛。詎其明知「DJ財經知識庫」、「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均係開放予不特定人得以任意上網瀏覽,且其前於上開2 網站即曾以「肥婆」指稱馮琪晏為金光黨,並於「DJ財經知識庫」討論區張貼馮琪晏照片,於上開2網站張貼姚崇文為馮琪晏之男友,2 人為詐騙情侶檔等文字,竟仍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DJ財經知識庫」、「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並以暱稱「Me」在網站討論區內:

(一)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在「DJ財經知識庫」網站討論區之「關於向保險公司要回被騙保費一事的討論」討論主題內或「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之「被壽險業務員以不實話術所騙,宏泰退回保費」討論主題內公然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內容文章中,公然以「肥婆」、「齷齰」、「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馮琪晏(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等輕蔑、謾罵之文字辱罵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以此方式接續公然侮辱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

(二)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6 至9 所示之時間,在上開「DJ財經知識庫」網站討論區之同一討論主題內或「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之同一討論主題內公然發表如附表編號6 至9 所示之內容,接續張貼「姚蟲蚊」、「肥婆」、「我要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牠」等輕蔑、謾罵之文字,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以此方式接續公然侮辱馮琪晏、姚崇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惟若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是既判力對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8號、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暨同院95 年度臺上字第3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吳育芬曾於98年10月12日、13日、15日、18日、19日,與告訴人馮琪晏前因購買保險事宜而生有糾紛,而以電腦連結至網際網路至「DJ財經知識庫」網站,並以暱稱「Me」,在該網站之「關於向保險公司要回被騙保費一事的討論」討論區內,接續張貼告訴人馮琪晏之照片以及「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等輕蔑、謾罵文字,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馮琪晏,貶損告訴人馮琪晏之社會評價,並已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馮琪晏之名譽,所犯公然侮辱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4 月20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同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判決書影本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

四、經查:

(一)被告吳育芬有於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以暱稱「Me」,在「DJ財經知識庫」或「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內容,張貼「肥婆」、「齷齰」、「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馮琪晏(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 」、「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姚蟲蚊」、「肥婆」、「我要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牠」等文字,用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之事實,業據被告吳育芬於本院準備程程序時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0 頁、第221 頁背面),核與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第215 至216 頁、第208 至209 頁),並有「DJ財經知識庫」網站網頁資料、「臺灣之聲」網站列印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下稱他字卷)第7 至8 頁、99年度偵字第28500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 至9 頁、他字卷第5 至6 頁、第9 至10頁】。

(二)惟查:

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係因認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係詐欺共犯,伊係直接被害人,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內容,係針對自己的受害事實為評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49 至150 頁)。而告訴人馮琪晏因涉嫌於94年11月2 日起陸續以詐術向被告招攬保險獲取財物之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涉犯常業詐欺罪嫌,而於99年1 月12日提起公訴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7 、15418 、15419 、16898 號起訴書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6至51頁)。另告訴人馮琪晏因於94年12月間向被告招攬保險契約時,於保險契約要保書所附之業務代表報告書上為不實登載後,復由不知情之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轉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行使等情,違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 月20日以99年度偵字第2710號起訴後,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17 號判決判處罪刑,已於99年9月30日確定,亦有前揭起訴書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之網路電腦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同上偵卷第52至60頁)。再告訴人姚崇文因被告指訴其於本院97年度板簡字第3533號、97年度板小字第4679號等民事爭訟程序中到庭表示被告未支付保費或馮琪晏代被告墊付保費等不實事項,且在前揭民事案件之相關訴訟書狀上登載該等不實事項等節,認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2 月26日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4655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佐(同上偵卷第61至62頁)。又以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所示被告98年10月12日10時54分、98年10月12日11時2 分、98年10月12日11時4 分、98年10月12日17時31分、98年10月12日19時12分、98年10月13日9 時26分、98年10月15日18時32分、98年10月15日18時35分、98年10月18日18時53分、98年10月19日14時55分於網站上所發表之言論之內容以觀,該所提及「(馮琪晏照片)大家看清楚了!上面那個『肥婆』就是騙我血汗錢的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 」、「... 不要老是屈服於『肥婆』嚇唬人的存證信函啦!我刊登的照片和文字都是事實,講話有憑有據,如果有任何污衊『肥婆』之處,『肥婆』應該馬上來告我才對啊!... 」、「... 被告為永達不肖業務員馮琪晏... 看看『肥婆』本尊無恥的真面目喔」、「... 我們已經替永達和『肥婆』宣傳那麼久,永達和『肥婆』是壽險金光黨的形象早就深植人心了!... 」、「這個永達金光黨和『肥婆』也真是好笑... 」、「請大加上Http://www.vot...去看清楚『肥婆』的面貌認清楚他那張寡廉鮮恥的臉不用又給他騙了喔!」、「... 希望專訪本主播遭永達金光黨員馮琪晏(即本主播常提到的『肥婆』)訴訟詐騙過程... 」、「... 就跟他提起『肥婆』她為何收了我118,571 元保費,卻死不要臉的說沒拿到半毛錢的經過...」等內容顯然均與被告與告訴人馮琪晏間就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相關,足堪認定被告先後於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1 至10所示及本件如附表1 至9 所示,於網站上而為之文字內容,均係基於同一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動機而接續所為。

⒉被告除於98年10月12日、13日、15日、18日、19日,以電腦連結至「DJ財經知識庫」網站,並以暱稱「Me」,在該網站之「關於向保險公司要回被騙保費一事的討論」討論區內,接續張貼告訴人馮琪晏之照片以及「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等輕蔑、謾罵告訴人馮琪晏之文字(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確定部分)以外,並於98年10月23日9 時27分許、11月9 日8 時3 分、11月24日12時52分、11月25日12時3 分(即附表編號2 )、11月26日1 時3分、11月27日12時21分(即附表編號3 )、11月28日13時52分(即附表編號5 ),12月11日9 時41分、12月15日5時30分、12月21日4 時1 分,99年2 月20日15時27分(即附表編號8 )、2 月22日13時15分(即附表編號9 ),均有在「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內,張貼「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肥婆馮琪晏」、「牠」、「馮琪晏(肥婆)」、「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夥同他那沒頭腦的男人」、「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 」、「那個沒大腦的男友姚崇X」;「牠們」、「齷齪」等文字,分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或姚崇文或其2 人等情,此有臺灣之聲網站列印資料、告訴人姚崇文99年6 月24日刑事告訴狀所附臺灣之聲網站討論區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43、59、66至70、81、82、85、9 、10頁)。且被告亦在「DJ財經知識庫」網站討論區內,於98年11月9 日17時45分、11月17日13時2 分、11月25日12時(即附表編號1 )、11月28日13時49分(即附表編號4 ),99年2 月5 日19時1 分(即附表編號6 )、2 月8 日14時44分(即附表編號7 ),張貼「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牠」;「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 」、「姚蟲蚊」;「齷齪」等文字,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或其等2 人等節,亦有上揭「DJ財經知識庫」網站網頁資料在卷足憑(見他字卷第92、97、99、7 至8 頁、偵字卷第7 至9 頁)。益徵被告係於密集相接之延續情形下,自98年10月間至99年2 月間,以張貼告訴人馮琪晏之照片以及「鱉三」、「齷齪的垃圾人」、「雜碎」、「瘋狗」、「肥婆」、「忝不知恥的肥婆」、「肥婆馮琪晏」、「牠」、「馮琪晏(肥婆)」、「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夥同他那沒頭腦的男人」、「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 」、「那個沒大腦的男友姚崇X 」、「姚蟲蚊」;「牠們」、「齷齪」等輕蔑、謾罵詞語,接續分別指稱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等情應可認定。是被告先後於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事實欄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及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於網站上而為分別對於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所為該等輕蔑、謾罵文字,係基於同一動機犯意,而於時間密接相續情形下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核均屬接續犯,應為包括之一罪。

⒊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4 、5 、7 所示所為,係以在網站討論區以同一文章同時以「肥婆」、「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齷齪」;「忝不知恥的肥婆」、「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肥婆」、「姚蟲蚊」,而同時對於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所為該等輕蔑、謾罵文字,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共見共聞,皆係以一行為而同時侵害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之名譽法益,係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之一罪。

(三)綜上所述,被告於98年10月間,在「DJ財經知識庫」網站,公然張貼「肥婆」等輕蔑、謾罵之文字侮辱告訴人馮琪晏之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4 月20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確定,已如前所述。而被告上揭經判決確定之公然侮辱犯行,與本案被告經起訴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9 所示部分,就針對告訴人馮琪晏之公然侮辱犯行部分,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均係針對同一被告與告訴人馮琪晏間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而所發表之文字,文字內容部分相同,作為搜尋索引之討論主題復亦相同,且表達同一事項,犯罪型態及手段均雷同,顯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所為,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再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2 、4 至7 所示部分,就針對告訴人姚崇文之公然侮辱犯行部分,時間亦屬密接,均係針對同一被告與告訴人馮琪晏間購買保險事宜所生糾紛而所發表之文字,文字內容部分相同,作為搜尋索引之討論主題復亦相同,且表達同一事項,犯罪型態及手段均雷同,亦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4 、5 、7 所為,皆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之名譽法益,係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之一罪。是以本案被告經起訴部分,與前揭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被告為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行為時,前揭確定判決即最後事實審皆仍在審理中,未經判決確定,是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為,皆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四)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3307 號、98年度偵字第9481、154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表│發表網站討論│發表內容(就起訴書所稱貶低告訴人馮琪晏、姚崇文│被│
 │號│時間│區及討論主題│名譽之文字,以下皆由本院以「」特別註明。)    │害│
 │  │    │            │【原起訴書漏載部分,業經公訴人於100 年8 月24日│人│
 │  │    │            │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第48頁)就起訴罪事實更正│  │
 │  │    │            │補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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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DJ財經知識庫│現在「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馮│
 │  │11月│網站討論區之│X」兩個人肯定也開始陷入這個說謊的萬惡深淵,一│琪│
 │  │25日│關於向保險公│路被往下沖,而且這兩個「齷齪」的詐騙情侶檔到時│晏│
 │  │12時│司要回被騙保│候可能為了自保,產生彼此狗咬狗而兩敗俱傷,奄奄│、│
 │  │0分 │費一事的討論│一息的情況,當然就我這個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可│姚│
 │  │    │之討論主題。│是樂得隔岸觀狗鬥,不過在此我還是要奉勸該死的「│崇│
 │  │    │            │肥婆」和「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要避免陷入萬│文│
 │  │    │            │劫不復之地,最好就是及早認罪協商,不然越說謊只│  │
 │  │    │            │會讓自己越難看,還有「肥婆」啊!本主播還要提醒│  │
 │  │    │            │你喔!要是到時候要吃牢飯不只你那個「沒大腦的男│  │
 │  │    │            │人姚崇X」會離開你,還有你那個沒養大的小孩也會│  │
 │  │    │            │唾棄你,不認你這個丟人現眼的娘喔!(見99年度他│  │
 │  │    │            │字第4172號卷第7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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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臺灣之聲網站│現在「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馮│
 │  │11月│討論區之被壽│X」兩個人肯定也開始陷入這個說謊的萬惡深淵,一│琪│
 │  │25日│險業務員以不│路被往下沖,而且這兩個「齷齪」的詐騙情侶檔到時│晏│
 │  │12時│實話術所騙,│候可能為了自保,產生彼此狗咬狗而兩敗俱傷,奄奄│、│
 │  │3分 │宏泰退回保費│一息的情況,當然就我這個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可│姚│
 │  │    │之討論主題內│是樂得隔岸觀狗鬥,不過在此我還是要奉勸該死的「│崇│
 │  │    │。          │肥婆」和「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要避免陷入萬│文│
 │  │    │            │劫不復之地,最好就是及早認罪協商,不然越說謊只│  │
 │  │    │            │會讓自己越難看,還有「肥婆」啊!本主播還要提醒│  │
 │  │    │            │你喔!要是到時候要吃牢飯不只你那個「沒大腦的男│  │
 │  │    │            │人姚崇X」會離開你,還有你那個沒養大的小孩也會│  │
 │  │    │            │唾棄你,不認你這個丟人現眼的娘喔!(見99年度他│  │
 │  │    │            │字第4172號卷第6、5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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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臺灣之聲網站│... 永達不肖業務員馮琪晏「(肥婆)」... (見99│馮│
 │  │11月│討論區之被壽│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5 頁)                    │琪│
 │  │27日│險業務員以不│                                              │晏│
 │  │12時│實話術所騙,│                                              │  │
 │  │21分│宏泰退回保費│                                              │  │
 │  │    │之討論主題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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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DJ財經知識庫│「忝不知恥的肥婆」啊:                        │馮│
 │  │11月│網站討論區之│本主播再給你一次機會,限你於下次開庭前帶著你那│琪│
 │  │28日│關於向保險公│個同樣是永達壽險金光黨員卻「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晏│
 │  │13時│司要回被騙保│」,來跟我認錯道歉,並商討賠償事宜,不然本主播│、│
 │  │49分│費一事的討論│一定送你們兩個一起牽手去吃牢飯,到時候你那個還│姚│
 │  │    │之討論主題。│沒養大的兒子吳X達要寄人養,可不要來怪我喔!(│崇│
 │  │    │            │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7 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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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臺灣之聲網站│「忝不知恥的肥婆」啊:                        │馮│
 │  │11月│討論區之被壽│本主播再給你一次機會,限你於下次開庭前帶著你那│琪│
 │  │28日│險業務員以不│個同樣是永達壽險金光黨員卻「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晏│
 │  │13時│實話術所騙,│」,來跟我認錯道歉,並商討賠償事宜,不然本主播│、│
 │  │52分│宏泰退回保費│一定送你們兩個一起牽手去吃牢飯,到時候你那個還│姚│
 │  │    │之討論主題內│沒養大的兒子吳X達要寄人養,可不要來怪我喔!(│崇│
 │  │    │。          │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70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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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DJ財經知識庫│...。說不定你關在牢裡的時候,那個替你出餿主意 │姚│
 │  │2月5│網站討論區之│而害你被起訴並判刑的男人「姚蟲蚊」不知道早又跟│崇│
 │  │日19│關於向保險公│哪個女人抱在一起了喔!(見99年度偵字第28500 號│文│
 │  │時1 │司要回被騙保│卷第7 頁)                                    │  │
 │  │分  │費一事的討論│                                              │  │
 │  │    │之討論主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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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DJ財經知識庫│死不要臉的「肥婆」,我能靠自己的力量向多家保險│馮│
 │  │2月8│網站討論區之│公司要回近200萬元的受騙保費,你就應該知道我不 │琪│
 │  │日14│關於向保險公│是省油的燈了,...,過完農曆年,你的男人「姚蟲 │晏│
 │  │時44│司要回被騙保│蚊」就會收到板橋地院的開庭通知了,限你在下次開│、│
 │  │分  │費一事的討論│前帶著你的男人來跟我認罪協商,並商討賠償事宜,│姚│
 │  │    │之討論主題。│不然你就等著被人家關到生頭虱吧!(見99年度偵字│崇│
 │  │    │            │第28500 號卷第10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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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臺灣之聲網站│從現在起,我要幫「肥婆」正名為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
 │  │2 月│討論區之被壽│馮琪晏,這樣才能增加「牠」在網路中被搜尋的機會│琪│
 │  │20日│險業務員以不│,以幫助其他受害者找到「牠」,來向「牠」討回受│晏│
 │  │15時│實話術所騙,│騙的血汗錢!(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9 頁)  │  │
 │  │27分│宏泰退回保費│                                              │  │
 │  │    │之討論主題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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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臺灣之聲網站│自古以來,金光黨的最大特色就是死要錢不要臉,即│馮│
 │  │2 月│討論區之被壽│使被別人罪證確鑿了,還是把錯都怪在受害人身上,│琪│
 │  │22日│險業務員以不│拼命扯出如智障兒般的謊言,撇清自己犯行,就是死│晏│
 │  │13時│實話術所騙,│也不認錯,而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就是這種情況│  │
 │  │15分│宏泰退回保費│最典型的例子之一。                            │  │
 │  │)原│之討論主題內│既然這種人不要臉,那我們就成全「牠」,讓「牠」│  │
 │  │起訴│。          │丟臉丟到家!我要找個良辰吉日,把印製好的百份文│  │
 │  │書誤│            │宣(正面為印有永達壽險金光黨員馮琪晏詐欺被起訴│  │
 │  │載為│            │的各大報新聞;背面為印有馮琪晏相片和在網路上所│  │
 │  │99年│            │傳播的騙財文章段落與偽造文書起訴書),拿去發給│  │
 │  │2 月│            │「牠」男友姚崇文位於國防大學旁住處的鄰居和親友│  │
 │  │23日│            │,好提醒附近住戶要注意並防範詐欺犯與偽造文書犯│  │
 │  │16時│            │的出沒!(見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卷第10頁)      │  │
 │  │3 分│            │                                              │  │
 │  │許,│            │                                              │  │
 │  │業經│            │                                              │  │
 │  │公訴│            │                                              │  │
 │  │人以│            │                                              │  │
 │  │100 │            │                                              │  │
 │  │年8 │            │                                              │  │
 │  │月24│            │                                              │  │
 │  │日補│            │                                              │  │
 │  │充理│            │                                              │  │
 │  │由書│            │                                              │  │
 │  │加以│            │                                              │  │
 │  │更正│            │                                              │  │
 │  │,見│            │                                              │  │
 │  │本院│            │                                              │  │
 │  │卷第│            │                                              │  │
 │  │48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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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更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