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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07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伊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00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1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11號、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伊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顆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顆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第5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應更正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 年度易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證據(二)第4 至第5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2紙」應更正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 份」,並增列:「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99年10月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1 份」;另補充認定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之理由:「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亦即96小時)等事實,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日(81)藥檢1 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是被告於99年7 月19日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既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顯見被告在經警於前揭時點採集尿液檢體前之96小時內某時點,確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伊蓉先後4 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又被告各次施用時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4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4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後,應已足知所警惕,且對於施用毒品之違法性及可罰性,應有明確而強烈之認識,詎竟不知悛悔,復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顆,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陳 褘 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7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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