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3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13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福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福星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唐福星所為,係犯刑法第138 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同法第139 條之違背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效力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策來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38 條、第13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陳 褘 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3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