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3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詹蕙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36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本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5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本欣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壹只、殘渣袋壹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之前科紀錄為「林本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96年7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簡字第16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以98年度簡字第25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以98年度簡字第6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5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9年3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8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9年12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成立累犯)。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6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及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分別補充更正為「詎猶不知悔改,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更正為「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刑案之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仍不知悔悟,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1 只、殘渣袋1 袋,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36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