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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8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85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重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4339號、第4575號、第46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重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分別為驗餘淨重零點叁肆壹捌公克、毛重零點貳叁玖公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量微無法秤重,且與塑膠袋無法剝離)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吸食器壹組及鏟管壹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分別為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捌公克、零點叁肆壹捌公克、毛重零點貳叁玖公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量微無法秤重,且與塑膠袋無法剝離)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吸食器壹組及鏟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施用毒品、聲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及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度施用毒品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已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所定之『初犯』或『5年後再犯』情形(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重誠先後2 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又被告各次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均為其各次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2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後,應已足知所警惕,且對於施用毒品之違法性及可罰性,應有明確而強烈之認識,詎竟不知悛悔,復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分別為驗餘淨重0.2218公克、0.3418公克、毛重0.239 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8 月4 日航藥鑑字第1004046 號、100年7 月15日航藥鑑字第1003775 號毒品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 年7 月12日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憑,又扣案之殘渣袋2 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析離,且與塑膠袋無法剝離),應與毒品同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吸食器1組及鏟管1 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檢驗取樣共0.0004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陳 褘 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85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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