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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炳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45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炳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炳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 、2 及4 至6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紀炳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受刑人紀炳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罪    │    宣    │犯  罪 日  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告    │              ├──────┬───┼───────┬────┤
│號│    名    │    刑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97年1 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97年5 │臺灣板橋地方法│97年6 月│
│  │毒品      │月,如易科│              │法院97年度簡│月14日│院97年度簡字第│18日    │
│  │          │罰金,以新│              │字第3600號  │      │3600號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97年6 月10日晚│臺灣板橋地方│97年10│臺灣板橋地方法│97年11月│
│  │毒品      │月,如易科│上8 時25分為警│法院97年度簡│月8 日│院97年度簡字第│13日    │
│  │          │罰金,以新│採集尿液回溯96│字第8285號  │      │8285號        │        │
│  │          │臺幣壹仟元│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折算壹日  │聲請書略載「97│            │      │              │        │
│  │          │          │年6 月10日」,│            │      │              │        │
│  │          │          │茲予補充)    │            │      │              │        │
├─┼─────┼─────┼───────┼──────┼───┼───────┼────┤
│3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柒│97年4 月3 日  │臺灣板橋地方│97年10│臺灣板橋地方法│97年11月│
│  │毒品      │月        │              │法院97年度易│月31日│院97年度易字第│24日    │
│  │          │          │              │字第2681號  │      │2681號        │        │
│  │          │          │              │            │      │              │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96年1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98年2 │臺灣桃園地方法│98年2 月│
│  │毒品      │月,如易科│              │法院97年度易│月2 日│院97年度易緝字│23日    │
│  │          │罰金,以新│              │緝字第93號  │      │第93號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5 │幫助逾越安│有期徒刑伍│96年12月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97年11│臺灣桃園地方法│97年12月│
│  │全設備竊盜│月,如易科│              │法院97年度訴│月25日│院97年度訴字第│25日    │
│  │          │罰金,以新│              │字第861 號  │      │861 號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6 │幫助意圖為│有期徒刑叁│96年8 月21日出│臺灣板橋地方│98年2 │臺灣板橋地方法│98年3 月│
│  │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監後至同年9 月│法院98年度簡│月27日│院98年度簡字第│30日    │
│  │所有,以詐│罰金,以新│間某日(聲請書│字第1003號  │      │1003號        │        │
│  │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誤載為「96年8 │            │      │              │        │
│  │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  │月1 日」,茲予│            │      │              │        │
│  │          │          │更正)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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