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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志能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能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4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吳志能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2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82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2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2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1 月1 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8 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8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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