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應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753號」、編號3 、4 、5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825、7826、7827號」),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