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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闕國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闕國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闕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年11月19日下午3 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9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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