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方志強前因犯下列各罪,經下列法院先後判處有罪確定:

㈠前因於民國89年10月28日至90年2 月19日犯共同連續㩦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67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90年6月8日確定。

㈡復因於90年1 月30日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90年10月16日確定。

㈢又於93年6 月9 日至94年1 月13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53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94年5月2日確定。

㈣再於93年10月間至94年3 月間,犯竊盜罪為常業,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96年6 月25日確定。

㈤上開四罪,於98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後,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716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一月,並於96年8月20日送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3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