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方志強前因犯下列各罪,經下列法院先後判處有罪確定:
㈠前因於民國89年10月28日至90年2 月19日犯共同連續㩦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467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90年6月8日確定。
㈡復因於90年1 月30日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90年10月16日確定。
㈢又於93年6 月9 日至94年1 月13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53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94年5月2日確定。
㈣再於93年10月間至94年3 月間,犯竊盜罪為常業,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96年6 月25日確定。
㈤上開四罪,於98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後,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716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一月,並於96年8月20日送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3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