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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7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雅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2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雅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參酌各該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竊盜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99年6 月11日23時50分為警採尿│99年6 月10日 ││ │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083號 │99年度偵字第19861 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057號 │99年度易字第2686號 ││實├──┼──────────────┼──────────────┤│審│判決│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10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99年11月30日 │100年2月22日 ││ │日期│ │ │├─┴──┼──────────────┴──────────────┤│備 註│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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