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堡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堡旐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堡旐因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楊堡旐因犯偽造文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 │ │339 條第1 項 │339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5 月30日 │98年10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0650 號 │度速偵字第182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8218號 │99年度簡字第301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19日 │100 年3 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8218號 │99年度簡字第3012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11月9 日 │100 年5 月2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