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堡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堡旐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堡旐因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楊堡旐因犯偽造文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
│              │339 條第1 項              │339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5 月30日              │98年10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0650 號          │度速偵字第182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8218號        │99年度簡字第301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19日              │100 年3 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8218號        │99年度簡字第3012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11月9 日              │100 年5 月2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