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毛進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毛進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進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毛進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六三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