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燕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燕輝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燕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郭燕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58號、第1624號各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