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鄒漢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漢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漢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7162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7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罪)、三月、四月,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9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十一月之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0月6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1 月5 日,累進縮刑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 年12月1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00 11842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