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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 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0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偉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偉仲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偉仲因犯如附表編號4 至編號7 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7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⑴附表編號1 至3 及⑵附表編號4 至7所載共兩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偉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4 、編號5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如附表編號6 、編號7 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9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4 月,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 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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