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益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益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益丞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蔣益丞前於97年間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2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另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76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7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後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5 罪,及有期徒刑8 月,經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99號駁回上訴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958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以98年度簡字第22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上開八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9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1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 年2 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6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