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共淨重零點陸參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伍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所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之重量應更正為:「驗餘共淨重0.6319公克」,及理由欄補充沒收部分:「又扣案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 只,係用以包裹毒品,具防止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便於攜帶施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