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政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政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惟編號一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8年度易字第762 號」;編號四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易字第762 號、98年度簡字第6480號、99年度訴緝字第204 號、100 年度訴字第1069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7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