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政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政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惟編號一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8年度易字第762 號」;編號四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易字第762 號、98年度簡字第6480號、99年度訴緝字第204 號、100 年度訴字第1069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7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