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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6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6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文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6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文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丁文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 月7 日    │99年7 月14日    │99年10月26日    │99年10月26日    │100年1月6日     │
│                │                │                │                │                │                │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第6230、6314號│偵第6230、6314號│偵字第9146 號   │偵字第9146 號   │毒偵字第1874 號 │
│                │                │                │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807│99年度訴字第2807│100年度訴字第196│100年度訴字第196│100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1300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12月21日    │99年12月21日    │100年3月28日    │100年3月28日    │100年6月29日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807│99年度訴字第2807│100年度訴字第196│100年度訴字第196│100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號              │號              │號              │號              │1300號          │
│      ├────┼────────┼────────┼────────┼────────┼────────┤
│      │判    決│100年1月28日    │100年1月28日    │100年4月18日    │100年4月18日    │100年8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                │                │                │                │                │                │
├────────┼────────┴────────┼────────┴────────┼────────┤
│備            註│一、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690號。│一、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617號。 │板橋地檢100 年度│
│                │二、編號1 、2 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二、編號3 、4 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執字第11520號   │
│                │    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    為有期徒刑1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6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