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馥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馥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馥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 99年5月4日 │99年9 月21日為警│99年9 月21日某時│ 99年11月15日 │ │ │ │採尿前回溯26小時│許 │ │ │ │ │內之某時 │ │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27號 │偵字第8574 號 │偵字第8574 號 │偵字第6672號 │ ├─┬────┼────────┼────────┼────────┼────────┤ │最│法院 │ 臺北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241│99年度訴字第3519│99年度訴字第3519│100 年度易字第 │ │實│ │號 │號 │號 │1512號 │ │ ├────┼────────┼────────┼────────┼────────┤ │審│判決日期│ 99年9月30日 │ 99年12月31日 │ 99年12月31日 │ 100年6 月10日 │ ├─┼────┼────────┼────────┼────────┼────────┤ │ │法院 │ 高等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3519│99年度訴字第3519│100 年度易字第 │ │判│ │3796號 │號 │號 │1512號 │ │ ├────┼────────┼────────┼────────┼────────┤ │決│確定日期│ 100年1月31日 │ 100年3月9日 │ 100年3月9日 │ 100年10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是 │ 是 │ 否 │ │數罪 │ │ │ │ │ ├──────┼────────┼────────┴────────┼────────┤ │ 備 註 │板橋地檢100 年度│一、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761號。 │板橋地檢100 年度│ │ │執助字第945 號 │二、編號2 、3 號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執字第12956號 │ │ │ │ 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 │ ├────────┴─────────────────┼────────┤ │ │編號1 至3 號曾經板橋地院100 年度聲字第2292號裁定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