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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5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5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孟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孟輝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孟輝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原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羅孟輝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妨害公務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            │
├───────┼─────────────┼─────────────┤
│  宣告刑      │拘役伍拾日                │拘役參拾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
│              │條第1 項                  │、第2 款                  │
├───────┼─────────────┼─────────────┤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19日23時10分許  │99年12月13日上午9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74號          │年度偵字第483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年度湖簡字第311 號     │100 年度易字第164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年7 月4 日             │100 年9 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年度湖簡字第311 號     │100 年度易字第1642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 年8 月4 日(原聲請書誤│100 年11月8 日            │
│    │        │載為100 年6 月19日,應予更│                          │
│    │        │正)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5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