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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吉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俊吉因犯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欣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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