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9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59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傑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傑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傑斌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82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49 號、91年度臺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末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惟其易科罰金標準各有不同時,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受刑人之利益,自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受刑人林傑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⒈ │ ⒉ │ ├───────┼───────────┼───────────┤ │ 罪名 │傷害等 │妨害名譽 │ ├───────┼───────────┼───────────┤ │ 宣告刑 │林傑斌犯傷害罪,處有期│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 │ │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以新臺幣2,000 元折算1 │日。 │ │ │日;又犯毀損罪,處拘役│ │ │ │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2,000 元折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 條、第354 條│刑法第310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9 日晚間8 時10│99年3 月9 日晚間8 時10│ │ │分許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1611 號 │99年度偵字第27745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 │100 年度易字第1303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0月21日 │100 年6 月30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 │100 年度上易字第2171號│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21日 │100 年9 月23日 │ ├──┴────┼───────────┼───────────┤ │ 備 註 │編號1 之罪,業於100 年│ │ │ │2 月17日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