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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恩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恩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劉恩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282號判決及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105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予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91年度偵字第11836、15287號、92年度偵字第297 號」、確定判決法院應予更正為「板橋地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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