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恩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恩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劉恩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282號判決及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105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予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91年度偵字第11836、15287號、92年度偵字第297 號」、確定判決法院應予更正為「板橋地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