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7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訴字第17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閩宏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閩宏耀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66年7 月25日,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7頁),本院原刑事判決將之誤載為66年7 月15日,惟此屬年籍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有關被告之出生年月日部分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