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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742號

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訴字第174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閩宏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閩宏耀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66年7 月25日,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7頁),本院原刑事判決將之誤載為66年7 月15日,惟此屬年籍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有關被告之出生年月日部分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74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