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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40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54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鐘登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鐘登賀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鐘登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查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危害公眾行車安全,兼衡其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7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以騎乘機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並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速偵字第5691號被 告 鐘登賀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北市○○區○○路236巷53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登賀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簡字第47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1年10月9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路旁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DOC-583號輕型機車,欲前往玫瑰公園如廁,嗣於同日19時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智樂路口前,經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登賀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被告經警檢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記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40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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