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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7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74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樹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郭樹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郭樹枝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等處遇之前案紀錄:「郭樹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9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 月30日以88年度偵字第18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6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0月9 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53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於91年2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更易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於92年6 月16日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8 行「97年聲減字245 號」更正為「97年度聲減字第190 號」、第9 行「97年11月4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更正為「97年11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暨刑罰之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施用毒品,應予非難,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之規定自明。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經查,本件被告固有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前案執行完畢紀錄,惟被告復因詐欺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緝字第599 號偵查中,該案因尚未起訴,故無起訴書可參,且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所建置之刑案知識庫中,亦查無相關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報告書,故難以確知被告所涉該詐欺案件之時間,是否非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前案科刑紀錄所列各判決確定之前,而不影響被告本件犯行構成累犯與否之認定。倘上開詐欺案件嗣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復認定犯罪時間在95年1 月25日(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6 號判決確定之日)以前,且科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將與公訴意旨據以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併合處罰,是被告本件犯行是否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之要件,猶繫於其他案件之偵查、審理結果,故難遽論累犯。再者,倘該詐欺案件後經法院判決有罪惟認定之犯罪時間非在95年1 月25日以前、非科處有期徒刑、判決無罪、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本件所處之刑於執行完畢前,仍得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更定其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74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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