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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6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6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建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7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建業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袋(驗餘淨重零點伍陸零柒公克)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4 行關於楊建業之前科紀錄應補充更正為「楊建業㈠於民國95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86 號 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㈡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簡字第2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㈠㈡2 罪接續執行,於100 年9 月26日假釋出監,甫於101 年3 月11 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證據欄( 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9 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9 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二、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楊建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前有如上述補充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1 袋(淨重0.562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3公克,驗餘淨重0.5607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9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5 頁、第2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7736號
    被      告  楊建業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一、犯罪事實:楊建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以97年度簡字第215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於民國
    100 年9 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1 年3 月11日假
    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MDMA業經公告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1 年9 月
    3 日23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陽明街、自由路口,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
    800 元代價,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 2顆(合計驗餘純質淨重
    0.5607公克)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01 年9 月9 日11時20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7 樓住處而查獲,並扣得上
    開毒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楊建業之自白。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9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自願搜索同意書各1份、扣案毒品相片2張。
三、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檢察官  劉東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63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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