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宏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15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宏傑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銀行法           │        商業會計法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3月15日                     │
├──────┼─────────────┼──────────────┤
│  犯罪日期  │   93年10月至95年1月間    │92年3月至93年4月間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2049、│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12391 號│
│機關年度案號│4777、10540號             │、98年度偵緝字第2652、2613、│
│            │                          │2650、2651、2600、2610、2653│
│            │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222號    │
├─┬────┼─────────────┼──────────────┤
│最│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1804號│98年度重訴字第58、68、69號、│
│實│        │                          │99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11月24日       │        100年10月7日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   │98年度重訴字第58、68、69號、│
│判│        │                          │99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決├────┼─────────────┼──────────────┤
│  │確定日期│       99年3月5日         │        100年12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數罪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046號│板橋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44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