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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勝輝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0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搶奪案件,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庭畢後,法官准予交保,但因被告臨時無法答應提出保釋金,致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經被告母親同意提出保證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陳勝輝因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4 、5 年前遭公司辭退之後,並無固定之工作,又其曾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有逃亡及再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6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將其羈押。而其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駁回上訴確定,自101 年6 月5 日起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101 年6 月5 日起,已非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祥鴻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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