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鴻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鴻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59號審理,於101年8月6日判決,並於101年9月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鴻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30日15時15│101年1月12日23時15││ │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 查(自 訴)│臺北地檢101年度毒 │板橋地檢101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478號 │偵字第2587號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1677 │101年度簡字第3659 ││實│ │號 │號 ││審├─────┼─────────┼─────────┤│ │判 決日 期│101年6月25日 │101年8月6日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1677 │101年度簡字第3659 ││決│ │號 │號 ││ ├─────┼─────────┼─────────┤│ │確 定日 期│101年7月9日 │101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