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斯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斯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斯硯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斯硯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分別㈠以98年度訴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 月7 月,緩刑 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3 號刑事裁定撤銷該緩刑之宣告;及㈡以98年度訴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及㈢以98年度訴字第337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且受刑人於98年12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 年11月27日,累進縮刑88日,縮短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8 月31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2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5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