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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6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6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裕仁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1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裕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裕仁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王裕仁因涉犯多件恐嚇取財案件,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9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 年 度易字第30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末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561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5 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受刑人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9年簡字第291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11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 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6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6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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