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宇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宇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78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0 年度易字第31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0 年度易字第31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0 年度易字第269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4 罪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9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84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之刑期,受刑人自100 年4 月16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4 月21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 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