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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1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俊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瑄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俊瑄因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3 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有期徒刑│101.02.03 │本院101 │101.03.30 │  同左  │101.05.18 │
│  │    │4 月,如│          │年度簡字│          │        │          │
│  │    │易科罰金│          │第1942號│          │        │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施用│有期徒刑│101.03.12 │本院101 │101.07.30 │臺灣高院│101.09.10 │
│  │第二│6 月,如│          │年度易字│          │101 年度│          │
│  │級毒│易科罰金│          │第1445號│          │上易字第│          │
│  │品  │,以新臺│          │        │          │2216號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